共青团中央文件
中青发 [ 2019 ] 9 号
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《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( 试行) 》的通知
共青团各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委 ,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, 全国铁道团委 , 全国民航团委 , 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 委 ,中央金融团工委 , 中央企业团工委 ,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:“推优”制度 是团 的 助 手 和 后备 军 作 用发 挥 的 重 大 制度 安排 , 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。 加强对共青团 员 的政治引领 ,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、 抓好 “推优”工作 , 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政治职责 , 是共青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关键举措。 结合现行文件要求与各地工作实践 , 并征求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意见后 , 我们研究制定了《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 施办法( 试 行 )》,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认 真 贯 彻执行。
共青团中央
2019 年 8 月 29 日
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
( 试 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( 以下简称“推优” ) ,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 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 ,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“ 推优”工作 , 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 ,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共青团 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、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》、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共青团 中央、 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等 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“推优”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 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 , 也可推荐团员 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。 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 自身建设 , 夯实 “ 推优”工作基础。 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 , 掌握发展党员 工作的方针和 要 求 , 规 范 “推优”程序 , 强化培养过程 , 提高“ 推优”能力。
第三条 团 的基层组织应当把 “推优”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。认真落实 “ 28周 岁 以下青年入党 ,一般应从团 员 中发展 ;发展团 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 使‘推优’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,使共青团 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”的要求。28至 35周岁青年入党 , 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。
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
第四条 年满18 周岁的 中 国青年工人、 农民、 军人、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 的优秀共青团 员 ,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, 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 1 年以上的团龄。“推优”的 比例 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 员人数的 20% , 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。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。
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 , 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, 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 , 真正把团员 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。
第七条 “推优”的具体条件是 :
( 一) 政治思想上先进。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 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 ,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,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 高扬理想信念旗帜 ,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,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,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、理论 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 自信 , 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、 思想认同、 情感认同。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 热爱社会主义。 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 ,积极弘扬主旋律、传播正能量 , 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 , 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。
( 二) 道德品行上先进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, 自觉 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精神 , 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, 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。 积极锤 炼 高尚 品格 , 践行 和倡 导 社会公德、 职 业道德、 家庭美德。 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 ,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。 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 , 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。 积极联系青年 , 热心帮助他人。
( 三) 发挥作用上先进。 励 志 勤 学、 敏 于 求 知、 增 长 才干 ,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 , 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 爱岗敬业 , 脚踏实地履职尽责 , 立足岗位争先创优。 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、 国家建设的一线、项 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 , 艰苦奋斗。 有探索真知、 求真务实的态度 , 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、取得成果。 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 , 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 , 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 , 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。
( 四) 执行纪律上先进。 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 ,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, 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, 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。模范遵守团章团纪 , 认真执行团的决议 ,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, 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 的活动。 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、 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;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、 态度不坚决的 ; 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; 不能严格遵 守国 家 法律 规定、 存在违 法违 纪行 为的 , 不得列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, 加强团 员 的 日常教育 ,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,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, 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 ,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 , 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, 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、纲领、 宗 旨、 组织原则和纪律 ,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, 端正入党动机 , 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第十条 建立党、 团组织联合培养、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。 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,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 , 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; 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, 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,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,由“ 推优冶 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。
第十一条 加大对“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” ( 以下简称“ 青马工程 ”) 学员的培养力度 , 积极推荐优秀 “ 青马工程”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。“青马工程”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, 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、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。
第三章 “ 推优 ” 工作程序
第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 , 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, 确定年度“推优”工作计划。
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 “推优”大会 申请 , 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 , 由 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。 上级团组织负责“推优”工作的监督考核 , 确保“推优”工作标准严格、流程规范。
第十四条 “推优”大会的流程是 :
( 一) 清点参加“推优”大会的团 员人数 , 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。
( 二) 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,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地开展的积分评议、 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。
( 三) 候选人从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作用发挥、 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 , 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。
( 四) 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 ,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 员 的半数以上 的候选人 , 进入考察环节。
( 五) 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 , 考察不唯票 ,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 , 提出组织意见 , 形成书面材料。
( 六) “推优”情况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公示 ,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,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。
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。
第十六条 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, 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。 对符合条件的 , 汇总“推优”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。
第十七条 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, 上级团组织应当在 1 个月内 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八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 , 加强本地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、 统筹和指导 , 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“推优” 工作情况。
第十九条 在 “推优”工作过程中 , 严 禁亲亲疏疏、 徇私舞弊、 弄虚 作假。对 于 出 现 违 反 纪律 的 团 员 , 取 消 其 “推优”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 , 情节严重的 , 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条 推荐团员 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。
